(2014)长经开执字第0014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新立城支行与王立伟、王立中、陈凤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新立城支行,王立伟,王立中,陈凤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经开执字第0014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新立城支行,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负责人孙柏成,该支行经理。被执行人王立伟,男,汉族,1972年11月27日生,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执行人王立中,男,汉族,1967年11月16日生,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执行人陈凤林,男,汉族,1963年2月15日生,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新立城支行与被执行人王立伟、王立中、陈凤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新立城支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经开民初字第190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立伟、王立中、陈凤林暂时��法查找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自愿提出本次执行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2013)长经开民初字第19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待查找到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文军执行员 魏博清执行员 申世永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黎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