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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法商初字第102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山东晨越食品有限公司与山东川一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晨越食品有限公司,山东川一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法商初字第1026号原告山东晨越食品有限公司,住临沂市河东区工业园温泉路779号。被告山东川一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山东省青州市北外环西路421号。本院在审理山东晨越食品有限公司诉山东川一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晨越食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金良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晓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