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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灵民一初字第141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灵宝市博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灵宝市博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灵民一初字第1417号原告灵宝市博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坤辉,经理。被告王兰,女,1975年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灵宝市博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灵宝市博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灵宝市博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灵宝市博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彭贯斗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侯 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