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锡商初字第028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江清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江清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锡商初字第0287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人民中路198号。负责人鲁敏,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过静,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清玉,女,1978年9月2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施东,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无锡交行)与被告江清玉执行异议一案中,原告无锡交行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无锡交行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交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无锡交行负担。审 判 长 毛云彪审 判 员 费益君代理审判员 瞿俊鹏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卢志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