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川执字第89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王保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保科,山东齐尊双凤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川执字第896号申请执行人:王保科。诉讼代表人:郭承枝。诉讼代表人:邱健。被执行人:山东齐尊双凤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双杨镇双凤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徐长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解彬,山东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王保科与被执行人山东齐尊双凤酒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4日作出的(2013)川民初字第10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山东齐尊双凤酒业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保科于2014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3)川民初字第108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光寅审判员 孙军峰审判员 谭爱努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晓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