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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常民一终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裴小红与郭XX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常民一终字第1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裴某,男,1981年6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邓文平,石门县先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女,198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郭霞平,男,197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村民。上诉人裴小红因与被上诉人郭XX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一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裴小红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裴小红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既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裴小红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裴小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春明审 判 员  彭 炜审 判 员  孙 晖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胡森桂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