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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襄城民保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湖北虹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宋华与宋华、孙颖追偿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虹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宋华,孙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襄城民保字第00070号原告湖北虹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华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静,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立案、参与诉讼保全事宜、参加一审庭审、发表辩论意见、参与调解、代收法律文书。被告宋华。被告孙颖。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虹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宋华、孙颖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湖北虹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宋华名下车牌号为鄂f×××××的轿车一辆,原告湖北虹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李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襄阳兴业支行62×××57账户上的存款25000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湖北虹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对被告宋华名下车牌号为鄂f×××××的轿车一辆进行查封,并已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宋华名下车牌号为鄂f×××××的轿车一辆。查封期间交由被告宋华保管使用,但不得转让、抵押、转移、毁损。查封期限一年。二、冻结李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襄阳兴业支行62×××57账户上的存款2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阮红梅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同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