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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前民执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前民执字第441号申请执行人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纪江。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高鹏,被执行人张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1日作出(2013)前民督字第99号支付令,该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3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233元。本院于当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3)前民督字第99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丽颖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立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