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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法民初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方陆华、杜小叶与长沙通程控股有限公司、舞钢市金源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陆华,杜小叶,长沙通程控股有限公司,武冈市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法民初字第440号原告方陆华,男,1964年8月8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原告杜小叶,女,1969年3月5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委托代理人戴宏光,武冈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长沙通程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兆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代健,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冈市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喜玛,女,该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方爱华,女,195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邵东县人。本院于2014年4月11日受理原告方陆华、杜小叶与被告长沙通程控股有限公司、武冈市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方陆华、杜小叶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陆华、杜小叶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陆华、杜小叶撤诉。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后收取500元,由原告方陆华、杜小叶负担。审判员  夏颖平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婷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