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双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王建国与王金艳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双双民初字第3号原告:王某某,男,1989年11月2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双辽市。被告:王某甲,女,1990年2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双辽市。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08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生活,于2011年11月22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一男孩王某乙,现4周岁。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后被告不正经过日子,总离家出走,2013年9月28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无联系,不知下落。现在我们之间没有感情要求离婚。婚生男孩王某乙我要求抚养,被告依法给付子女抚养费。被告王某甲未答辩。在开庭审理中,原告出示了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双辽市双山镇合亲村民委员会证明信。根据以上内容及庭审情况,本院对以下事实予以确认:原被告于2008年未经婚姻登记同居生活,同居期间生男孩王某乙(2009年1月8日生)。原被告于2011年11月22日登记结婚。被告婚后多次离家出走致夫妻感情不睦。2013年9月28日,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下落不明。原被告分居至今已达十个月。本案焦点主要为:一、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应否准予离婚,二、婚生男孩王某乙由谁抚养,抚养费如何负担。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确认的案件事实,本院综合评判如下:原被告婚后因被告多次离家出走,致夫妻关系不睦。被告于2013年9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下落不明,原被告分居至今已达十个月。现原告坚决要求离婚,原被告已和好无望,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应予准许。婚生男孩王某乙由原告抚养。庭审中原告表示暂不要求被告承担抚养费,本院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二、婚生男孩王某乙由原告抚养。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爱平审 判 员 辛国义人民陪审员 刘占民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高志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