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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蔚民初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杨永旺与被告董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旺,董海龙,钮英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蔚民初字第437号原告杨永旺,农民。被告董海龙,农民,(电视塔北)星伟台球俱乐部。被告钮英亮,星伟台球俱乐部经营员,(电视塔北)星伟台球俱乐部。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永旺与被告董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永旺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永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永旺负担。审 判 长 武立森审 判 员 张玉明审 判 员 乔俊明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刘银环附:《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