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深福法执字第729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xxy与xx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高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执字第7291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92号。负责人刘加隆。被执行人高军,男,汉族,1970年11月27日出生,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王家楼胡同*号,身份证号码:2106021970********。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执行人高军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31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28873.71元;该案案件受理费521.84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高军银行存款及其他款项人民币29736.48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邢 欣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倩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