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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怀洪民一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07-24

案件名称

黄子龙与韩家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江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子龙,韩家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洪江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怀洪民一初字第24号原告黄子龙,男,1985年9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怀化市洪江区。委托代理人邱剑,男,湖南嵩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家喜,男,196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无职业,住长沙市芙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子龙与被告韩家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子龙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子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子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0元,由原告黄子龙负担。审 判 长  钟 鸣代理审判员  沈召干人民陪审员  杨 华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宗洋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