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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凤执字第00649-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杨士妹申请执行张雁欠款纠纷一案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士妹,张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凤执字第00649-2号申请执行人:杨士妹,女,汉族,1969年4月12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代理人:赵怀利。被执行人:张雁,女,汉族,1986年12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杨士妹申请执行张雁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凤民二初字第0019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雁立即给付申请人杨士妹欠款34315元,受理费329元,合计3464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雁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雁的银行存款352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之水审 判 员  马世卫代理审判员  刘世毅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马可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