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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船民二初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吉林百业投资有限公司与长春市瀚王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百业投资有限公司,长春市瀚王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船民二初字第269号原告:吉林百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船营区。法定代表人:薛敬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丽影,女,住吉林市昌邑区。委托代理人:孙强,吉林丁凤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市瀚王广告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法定代表人:张秀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云波,男,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委托代理人:陆岩,男,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百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市瀚王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百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2日以被告长春市瀚王广告有限公司已给付原告吉林百业投资有限公司广告制作费及违约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百业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百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2.00元由原告吉林百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付立杰审 判 员  李慧媛人民陪审员  李罕殊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孙翀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