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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沭华民初字第076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华民初字第0763号原告何某,女,1963年1月8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被告姚某,男,1966年9月9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航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许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