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朝民初字第2122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刘峰与顾志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峰,顾志方,顾琳,康康诚品(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朝民初字第21229号原告刘峰,男,1965年11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伯康,北京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志方,男,1968年1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孟荣,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琳,女,1972年10月21日出生。被告康康诚品(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甲48号4号楼3层033室。原告刘峰与被告顾志方、顾琳、康康诚品(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康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顾琳向本院提交案件移送申请书,称顾志方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经在江苏省江阴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本案借款协议中的150万元已经包含在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内,要求将案件移送住江苏省江阴市公安局处理。经查,2014年5月23日,江苏省江阴市公安局出具的澄公(君)立告字(2014)6082《立案告知单》,载明“顾琳:你于20140523向我局(报案、控告、举报)的江阴市顾志方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经我局审查,认为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已决定立案”。2014年5月30日,江阴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出具证明一份,载明:顾志方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本局已依法立案侦查。关于顾志方向刘峰借款150万元,顾琳担保一事也在侦查范围内。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中,顾志方向刘峰借款150万元,顾琳就借款提供担保一案已经由江苏省江阴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本案应移送江苏省江阴市公安局为宜。综上,依照《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田 青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齐鑫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