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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一初字第0135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胡某某诉汪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汪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胡某某诉汪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一初字第01351号原告:胡某某,男,住宁国市。委托代理人:曹国宝,宁国市港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汪某,男,住宁国市。被告:李某,女,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汪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以无法找到被告汪某、李某为由,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汪某、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对被告汪某、李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已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余明霞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嘉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