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执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长治市长治县有限公司与长治县益兴洗煤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长治市长治县有限公司,长治县益兴洗煤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执字第42-1号申请执行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长治市长治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长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长治县益兴洗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文艺,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长治市长治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治县益兴洗煤有限公司合同纠纷(2014)长执字第42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长治县益兴洗煤有限公司财产已被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长治县益兴洗煤有限公司的土地、房产及机器设备进行轮侯查封,等待财产分配。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14日向我院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4)长民初字第032号生效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建平审判员 申志勇审判员 范进斌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胜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