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商初字第057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08-30
案件名称
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与刘增林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刘增林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商初字第0576号原告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道绿园路362号601、602、603、606、608、609、610、611室。负责人储云南,该事务所主任。委托代理人储文彬,该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建新。被告刘增林,男,1968年2月2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刘增林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负担。审 判 长 姚剑梅代理审判员 范晟程人民陪审员 仇敏媛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花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