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栖执字第1147-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执行案裁定书(9)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官道信用社,衣永兴,衣增国,史有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栖执字第1147-4号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官道信用社被执行人衣永兴,男,195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官道镇邴家庄村。被执行人衣增国,男,195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史有波,男,196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栖霞市人民法院制作的(2005)栖民二初字第6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06年10月11日向被执行人衣永兴、衣增国等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衣永兴妻子孙桂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市官道营业所账户604563016200069911上的存款2071.00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市官道营业所账户0303370686012122159上的存款80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海滨审判员 于 波审判员 王绍强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牟晓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