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徐民申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于振军与王坤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徐民申字第0008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于振军,农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坤,个体户。委托代理人:卢娜,女,1973年10月6日,汉族,系王坤之妻。再审申请人于振军因与被申请人王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徐民初字第185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于2014年7月8日按照再审申请人于振军确认的地址向其邮寄送达了听证传票,听证当日再审申请人于振军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接受询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再审申请人于振军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审判长 邱德祥审判员 闫建民审判员 李文武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田 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