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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赣民初字第0377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车志远与赣榆县城西镇望仙河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志远,赣榆县城西镇望仙河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赣民初字第03772号原告车志远,居民。委托代理人汪兴友。被告赣榆县城西镇望仙河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车涛远,村委主任。原告车志远与被告赣榆县城西镇望仙河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万方绪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车志远的委托代理人汪兴友、被告赣榆县城西镇望仙河村村民委员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车志远诉称,2011年3月27日、2013年2月2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二张,分别借原告款60000元和50000元,合计110000元。后被告没有偿还,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10000元及利息。被告赣榆县城西镇望仙河村村民委员会辩称,原告所诉借款系原村委所借,该借款账目已入村委账务,因原告与村委有土地使用牵扯,正在协调中。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27日、2013年2月2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二张,分别借原告款60000元和50000元,合计110000元。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和利息,该借款账目已入村委账务。后被告没有偿还。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收据二张等证据在卷为凭。经审查和质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赣榆县城西镇望仙河村村民委员会向原告车志远出具借据二张,借原告款合计11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车志远要求被告赣榆县城西镇望仙河村村民委员会偿还借款11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赣榆县城西镇望仙河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车志远人民币11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6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被告赣榆县城西镇望仙河村村民委员会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告赣榆县城西镇望仙河村村民委员会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费用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万方绪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寇兆君法律条文附录一、相关法律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