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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黔六特刑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卢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六盘水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黔六特刑初字第252号公诉机关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某,男,1965年12月9日出生于贵州省六枝特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1月7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经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以六检公诉刑诉(2014)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7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陶伟、被告人卢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13日至2014年1月4日期间,被告人卢某某在六枝特区新场乡旧院村岩头寨组,分六次盗窃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贵州省六盘水至六枝高速公路工程施工单位第四合同段一工区二队工地上的螺纹钢40根,共计1345公斤。卢某某将其中的12根用于自建房屋,另外的28根藏匿于房屋后面的地里。案发后,藏匿的28根螺纹钢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单位,另外卢某某的亲属赔偿被害单位2000元。经六枝特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卢某某盗窃的螺纹钢共价值5646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拘留证、逮捕证、抓获经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收条,被害单位人员田某某的报案及陈述笔录,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六枝特区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被告人卢某某的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六枝特区价格认证中心六价鉴字(2014)第06号鉴定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卢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赃物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单位,且卢某某的亲属赔偿被害单位2000元,亦可对被告人卢某某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7日起至2014年8月6日止)。(罚金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芬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金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