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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968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10-19

案件名称

方甲与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甲,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9681号原告方甲。被告沈某某。原告方甲与被告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徐俊、凌琳,人民陪审员濮如毅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沈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甲诉称,其与被告沈某某于2009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0年4月23日登记结婚,2010年11月8日生育女儿方乙。婚初夫妻感情尚可,但之后被告经常外出玩乐,对家庭不负责任,且在外参与赌博导致双方感情破裂。2012年4月被告离家后未归,双方开始分居。2012年5月其曾起诉离婚,后因被告未到庭而撤诉。现其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方甲向本院提交了结婚登记摘要、户口本、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丰桥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被告沈某某未具答辩。基于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原、被告于2009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0年4月23日登记结婚,2010年11月8日生育女儿方乙。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12年4月起,被告一直离家未归。2012年5月,原告曾起诉离婚,后撤诉。2014年3月14日,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由原告独自抚养。本院认为,原告两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且被告自2012年4月起一直离家未归,双方分居时间较长,可见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的离婚之诉,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双方女儿方乙,由于在双方分居后一直随原告方甲共同生活,现原告要求女儿随自己共同生活并独自负担女儿抚育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对双方的财产,因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无法核实,双方可待日后另案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方甲要求与被告沈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准许;二、双方所生女儿方乙随原告方甲共同生活,由原告方甲独自负担女儿抚育费至女儿年满18周岁止。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原告方甲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 俊审 判 员  凌 琳人民陪审员  濮如毅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董琳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