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武民一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邓昌华与廖梦霞、万振、向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昌华,廖梦霞,万振,向美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武民一初字第180号原告邓昌华,男,1962年1月30日出生,土家族。被告廖梦霞,女,1967年11月7日出生,土家族。被告万振,男,1991年1月23日出生,土家族。被告向美英,女,1974年1月12日出生,土家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昌华与被告廖梦霞、万振、向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昌华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邓昌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昌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邓昌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帆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罗田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