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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武民一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邓昌华与廖梦霞、万振、向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昌华,廖梦霞,万振,向美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武民一初字第180号原告邓昌华,男,1962年1月30日出生,土家族。被告廖梦霞,女,1967年11月7日出生,土家族。被告万振,男,1991年1月23日出生,土家族。被告向美英,女,1974年1月12日出生,土家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昌华与被告廖梦霞、万振、向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昌华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邓昌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昌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邓昌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帆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罗田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