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遵刑执字第138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胡灏犯贪污罪、信用卡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遵刑执字第1382号罪犯胡灏,男,1982年2月8日生,汉族,大学文化,四川省泸州市人.现在贵州省遵义监狱医院服刑。本院于2010年7月10日作出(2010)遵市法刑二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胡灏犯贪污罪、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12月29日起至2027年12月28日止。执行机关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于2014年6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胡灏自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2011年1月至12月获评综合记功,2012年1月至12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月至12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该犯已退缴赃款4.5万元,余下赃款249.7万元全部用于网络赌博。对于所余赃款,该犯已写出缴纳赃款还款承诺书。执行机关报送该犯的改造表现,有百分考核表、月评表、表扬通知书、审批表、原侦查机关书面证明、罪犯还款承诺书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胡灏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涉案赃款数额巨大,且大部分未退缴,故本院决定对其在应裁定减刑的上限幅度内少减三个月。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灏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09年12月29日起至2027年2月28日止),罚金50000元(已执行15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兴 林审判员 廖 黎 明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成波(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