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沭胡民初字第0071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戴某与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胡民初字第00712号原告戴某,女,1978年8月25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被告庄某,男,1979年11月5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戴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占付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章 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