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胜执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罗芹香与米春兰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胜执字第505号申请执行人罗芹香,女,生于1990年6月18日。被执行人米春兰,生于1967年5月20日。案外人李尚学(系米春兰之夫),生于1954年12月17日。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广法民终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罗芹香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案外人李尚学系被执行人米春兰之夫且在金融机构有银行存款。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米春兰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应当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案外人李尚学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与本案被执行人米春兰共同承担(2014)广法民终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詹金波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雪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