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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凉民初字第162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徐某与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凉民初字第1629号原告徐某。被告林某某。(缺席)原告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林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于2002年8月27日依法登记结婚,2003年9月4日生育一男孩,取名为林甲,现随被告共同生活。婚前,原、被告双方了解较少,婚后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2年原、被告再次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离家外出,双方分居至今。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交了如下证据: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02年8月27日登记结婚。被告林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职权调取林某某的户籍所在地凉州区高坝镇五里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明被告林某某2012年上旬离家外出打工,至今未归,现不知其下落。对原告出示的证据,虽被告未到庭进行质证,本院认为该证据来源合法,符合证据三性,对其证明效力应予认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于2002年8月27日依法登记结婚,2003年9月4日生育一男孩,取名为林甲,现随被告共同生活。婚前,原、被告双方了解较少,婚后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2年原、被告再次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离家外出,双方分居至今。现原告认为与其婚姻关系完全破裂,婚姻名存实亡,现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林某某外出打工下落不明,本院于2014年5月28日在《法制日报》刊登公告传唤被告到庭应诉,法定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愿登记结婚,但在婚姻生活中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和。被告于2012年外出后,至今未归,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诉请离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生效前,双方不得另行结婚。审 判 长  张国骏人民陪审员  刘延学人民陪审员  崔德鹏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