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3)咸民破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咸宁市色织布厂破产清算组与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咸宁市色织布厂破产清算组

案由

申请破产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3)咸民破字第12号申请人:咸宁市色织布厂破产清算组。本院受理债务人咸宁市色织布厂破产清算一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指定成立咸宁市色织布厂破产清算组为破产管理人,对该厂债务人财产进行清算。2003年9月5日由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核通过了债权人债权数额及抵押财产数额,并于2003年5月21日作出裁定,宣告咸宁市色织布厂破产。2003年9月5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了该厂破产管理人的债务人财产分配方案。本院以(2003)咸民破字第12-22号民事裁定予以确认。现该厂已关闭,债务人财产已分配完毕,职工已安置妥当。该厂破产清算组于2014年7月16日根据上述情况作出关于提请终结咸宁市色织布厂破产程序的报告,提请本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破产程序,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劲松审 判 员  朱仲民人民陪审员  樊启寅二0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金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