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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天民诉前调字第0021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谢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民诉前调字第00218号原告:谢某,女,1973年8月29日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天长市。委托代理人:周清,天长市郑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男,1970年10月2日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天长市。本院于2014年7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谢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谢某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前调解。本院认为,原告谢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桂诗梅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魏丽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