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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民初字第1433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黄更生与北京随考通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更生,北京随考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海民初字第14332号原告黄更生,男,1963年4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明军,男,1983年1月23日出生。被告北京随考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1070-A026。法定代表人董晓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及瑞岭,北京市君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更生诉被告北京随考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随考通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李东涛法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更生的委托代理人刘明军和被告随考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及瑞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更生诉称:原告以黄甦(曾用名、笔名)于2006年9月12日在《中国青年报》发表《最后冲刺国家司法考试》一文、2012年被告抄袭该文,将题目改为《司考复习小贴士——命题趋向综合性》,发表在其经营的网站“独角兽司法考试”(网址:www.sikaoline.com)上,未标注来源、作者、日期,并将文中的黄老师改为肖老师。原告以黄甦(曾用名、笔名)在国家司法考试网(网址:www.bjsf.com)上发表文章《多做历年真题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备考策略论》、《阅读、记忆、真题三者结合让司考复习更轻松》,2006年5月授权腾讯网转载并标明来源为国家司法考试网、署名黄甦。2012年被告抄袭上述文章,将《多做历年真题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备考策略论》一文题目改为《2012年司法考试备考方案五大攻略》、将《阅读、记忆、真题三者结合让司考复习更轻松》一文题目改为《高效复习司法考试三要素:阅读、记忆及真题》,发表在其经营的网站“独角兽司法考试”(网址:www.sikaoline.com)上。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我对上述文章享有的署名权、改编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并使我遭受了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在侵权网站及《中国青年报》的显著位置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8000元、精神损失2000元;4、承担原告为调查取证支付的公证费、律师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5、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随考通公司辩称:原告起诉的涉案网站并非被告经营,故本案被告不适格,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03年9月12日,《中国青年报》中刊登了名为《最后冲刺国家司法考试》的文章,该文章由黄更生用笔名黄甦发表。国家司法考试网(网址:www.bjsf.com)刊载了名为《多做历年真题2006国家司法考试备考策略论》、《阅读、记忆、真题三者结合让司考复习更轻松》的文章,并由腾讯网司法考试频道转载。上述文章均由黄更生以笔名黄甦发表。经公证,独角兽司法考试网(网址:www.sikaoline.com)中刊登了名为《高效复习司法考试三要素:阅读、记忆及真题》、《2012年司法考试备考方案五大攻略》、《司考复习小贴士——命题趋向综合性》的文章,其中使用了黄更生发表的文章。该网站“关于我们”、“联系我们”、“网站介绍”中均显示随考通公司名称及信息。随考通公司主张其并非涉案网站的经营者,并提交了域名证书,显示sikaoline.com域名持有人为张巧秀,随考通公司还提交了sikaoline.com的网站截图,以证明其他公司亦在该网站发布招生信息。庭审中,黄更生表示涉案文章共计4000字,随考通公司对此不持异议。黄更生另提交公证费发票三张,金额共5040元。以上事实,有黄更生提交的公证书、发票,随考通公司提交的域名证书、网站截图书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黄更生作为涉案文章作者,有权对侵犯其作品著作权的行为提起诉讼。随考通公司未经黄更生允许,在其经营的独角兽司法考试网刊载的文章中使用了黄更生涉案文章内容,行为构成侵权,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该公司辩称否认涉案网站为其经营,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黄更生要求随考通公司停止侵权,本院予以支持。黄更生要求随考通公司公开致歉、赔偿经济损失、合理费用及精神损失等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将综合考虑作者的知名程度,随考通公司的使用情节、使用的影响范围等因素,对赔偿金额及致歉方式酌予认定,不再全部支持黄更生的诉讼请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北京随考通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侵权;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北京随考通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黄更生书面致歉(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法制晚报》上刊登判决书有关内容,费用由被告北京随考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随考通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黄更生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七百元;四、驳回原告黄更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北京随考通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北京随考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东涛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园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