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商终字第92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陈光标绿色食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常州聚通商贸有限公司、陈光标饮品(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光标绿色食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常州聚通商贸有限公司,陈光标饮品(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商终字第9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光标绿色食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汉中路89号23层C座。法定代表人陈光标,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州聚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米市河107号。法定代表人沈铁峰,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光标饮品(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苑西苑二区19号三层。法定代表人陈超群,该公司销售总监。上诉人陈光标绿色食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州聚通商贸有限公司、陈光标饮品(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4)江宁商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上诉时未按规定交纳上诉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光标绿色食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陆正勤代理审判员 董岩松代理审判员 王方方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