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浦商初字第134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张若昆与张琴先、赵伟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若昆,张琴先,赵伟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浦商初字第1341号原告张若昆。委托代理人应洁莲、邱浩华。被告张琴先。被告赵伟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若昆与被告张琴先、赵伟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45元,减半收取102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霞芳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潘国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