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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浦商初字第134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张若昆与张琴先、赵伟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若昆,张琴先,赵伟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浦商初字第1341号原告张若昆。委托代理人应洁莲、邱浩华。被告张琴先。被告赵伟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若昆与被告张琴先、赵伟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45元,减半收取102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霞芳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潘国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