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余民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余姚市大诚建设有限公司与余姚市鑫蒙电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姚市大诚建设有限公司,余姚市鑫蒙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余民初字第288号原告:余姚市大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大岚镇丁家畈村。法定代表人:鲁炎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徐建岳,浙江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毛科英,浙江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姚市鑫蒙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泗门镇泗北村湖北公路旁。法定代表人:陈佩兰,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市大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姚市鑫蒙电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余姚市大诚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余姚市大诚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姚市大诚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298元,减半收取8649元,由原告余姚市大诚建设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朱章程人民陪审员 苏丁江人民陪审员 张瑞安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洪露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