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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执字第92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达俊朝与被执行人辽宁宝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垄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达俊朝,辽宁宝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929号申请执行人达俊朝。被执行人辽宁宝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院(2014)辽立一民抗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辽宁宝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款204736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执行员 毕 胜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大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