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承民初字第183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胡庭民与梁福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庭民,梁福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承民初字第1832号原告胡庭民。被告梁福侠。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庭民与被告梁福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庭民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25.00元,由原告胡庭民承担。审判员 马宝田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