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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承民初字第183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胡庭民与梁福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庭民,梁福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承民初字第1832号原告胡庭民。被告梁福侠。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庭民与被告梁福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庭民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25.00元,由原告胡庭民承担。审判员  马宝田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