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民保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安徽亚太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与泰州市四新实业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亚太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泰州市四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民保字第00057号申请人:安徽亚太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泰州市四新实业有限公司。申请人安徽亚太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泰州市四新实业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泰州市四新实业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3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申请人泰州市四新实业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3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崔北平审判员 杨素梅审判员 刘 静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