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务法执字第248-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务川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简子会、邹晓燕非诉行政征收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务法执字第248-1号申请执行人务川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务川自治县都濡镇杨村村。法定代表人苏其斌,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吴祥敏,该局法规股干部。委托代理人李成敬,该局法规股干部。被执行人简子会,男。被执行人邹晓燕,女。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务执协字第138号执行裁定书,于2014年7月16日立案受理了务川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简子会、邹晓燕计生行政征收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邹晓燕在中国邮政银行务川自治县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邹晓燕在中国邮政银行务川自治县支行的存款24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正榜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