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呼刑减字第134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罪犯何林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呼刑减字第1349号罪犯何林,男,1989年8月13日生,汉族,出生地陕西省铜川市,小学文化,现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二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6日作出(2010)鄂刑二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何林犯抢劫罪、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3月17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2年7月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满日期为2023年10月6日。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二监狱于2014年6月23日以罪犯何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检察机关提出减刑检查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二监狱认为,罪犯何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计分考核中,于2012年5月、7月、12月、2013年7月、8月、11月连续记功6次,并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劳动改造积极分子。经审理查明,罪犯何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记功奖惩审批表和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学习考核卡、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以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何林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鉴于该犯附加刑罚金30000元未履行,减刑时应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7月22日起至2022年5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窦 双审判员 贾慧芳审判员 杜子洋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多琳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