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济阳法执委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张元伟与何兴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济阳法执委字第7号张元伟申请执行何兴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2)章民初字第285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869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章民初字第28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不受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长星审判员 冯 军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席玉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