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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民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5-01-18

案件名称

王超与李俊文、中航天赫(唐山)钛业有限公司、北京东方宝辰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静玉,李俊文,中航天赫(唐山)钛业有限公司,北京东方宝辰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保字第20-1号申请人赵静玉,女,1981年08月24日生,汉族,住唐山市开平区。被申请人李俊文,女,1963年06月06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被申请人中航天赫(唐山)钛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南堡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俊文,职务: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北京东方宝辰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任华,职务:该公司经理申请人赵静玉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1999万元或等额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唐山市阳光陶瓷有限公司愿以公司的财产为申请人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赵静玉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1999万元或等额价值的财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李俊文、中航天赫(唐山)钛业有限公司、北京东方宝辰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999万元或等额价值的财产。二、冻结存款期限为六个月,查封动产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二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高尔东审 判 员  张玉庆助理审判员  孙大轶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邵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