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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执字第180-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关信用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洁、孙东贞等人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关信用社,孙洁,孙东贞,张喜顺,牛贵增,高长江,刘成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180-1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关信用社。负责人张丽群,该社主任。被执行人孙洁,女,汉族,1968年6月12日生。被执行人孙东贞,男,汉族,1958年4月18日生。被执行人张喜顺,男,汉族,1962年1月4日生。被执行人牛贵增,男,汉族,1960年3月3日生。被执行人高长江,男,汉族,1965年12月11日生。被执行人刘成柱,男,汉族,1959年8月10日生。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安阳市中天公证处(2012)安中证经字第1337号公证书,于2014年4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中,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13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张清海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 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