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蠡民初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宋某甲与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甲,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蠡民初字第547号原告:宋某甲,农民。被告:宋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甲与被告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甲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宋某甲负担。审判员 李铁民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 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