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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蠡民初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宋某甲与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甲,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蠡民初字第547号原告:宋某甲,农民。被告:宋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甲与被告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甲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宋某甲负担。审判员  李铁民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 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