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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呼刑减字第133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罪犯夏永岗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夏永岗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呼刑减字第1334号罪犯夏永岗,男,1970年11月30日生,汉族,出生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初中文化,现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二监狱服刑。本院于2007年2月14日作出(2006)呼刑初字第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夏永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5799.84元(已赔付)。宣判后,被告人夏永岗不服,提出上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7年4月30日以(2007)内刑一终字第34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量刑部分,以故意杀人罪改判被告人夏永岗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7月17日交付执行。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8日作出(2009)内刑减字第36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本院于2011年11月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刑满日期为2026年3月17日。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二监狱于2014年6月23日以罪犯夏永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检察机关提出减刑检查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二监狱认为,罪犯夏永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计分考核中,于2011年9月、2012年3月、5月、10月、12月、2013年3月、7月、12月连续记功8次,并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级劳动改造积极分子。经审理查明,罪犯夏永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记功奖惩审批表和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学习考核卡、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以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夏永岗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夏永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7月22日起至2024年7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窦 双审判员 贾慧芳审判员 杜子洋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多琳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