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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二中法刑终字第0018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衣达五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衣达五良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二中法刑终字第00184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衣达五良,男,彝族,1989年7月24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10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衣达五良犯盗窃罪一案,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2014)万刑初字第0060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衣达五良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衣达五良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衣达五良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衣达五良撤回上诉。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万法刑初字第00607号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翟 羽审判员 李青春审判员 谭 晖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