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阳法秋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惠州市金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惠州市光耀城商务酒店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惠州市金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市光耀城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阳法秋保字第29号申请人惠州市金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阳区淡水桥背潘屋光耀城。法定代表人张国旺。被申请人惠州市光耀城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惠阳区淡水桥背潘屋光耀城一期D幢1层1-8号E幢1-2层1-9号。法定代表人叶旭君。本院受理申请人惠州市金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惠州市光耀城商务酒店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限制被申请人惠州市光耀城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办理工商变更、转让、注销登记(价值约190万元)。担保人卢彩燕、张国辉自愿提供其名下共有的位于淡水镇土地及位于惠阳市淡水镇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限制被申请人惠州市光耀城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办理工商变更、转让、注销登记(价值约190万元);二、查封担保人卢彩燕、张国辉名下共有的位于淡水镇土地;三、查封担保人卢彩燕、张国辉名下共有的位于惠阳市淡水镇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钟 飞审判员 林杏丁审判员 黎海燕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古晓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