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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中行终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廖丽芳诉黄陵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婚姻登记无效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廖丽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延中行终字第00019号上诉人廖丽芳,女,197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黄陵县店头镇陈家沟村人,住该村。委托代理人孟延生,陕西桥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廖丽芳因诉黄陵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婚姻登记无效一案,不服黄陵县人民法院(2014)黄陵行立字第00001号不予受理起诉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廖丽芳与张有明的婚姻关系已经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1)雁民初字第04666号民事判决解除,该判决已生效,上诉人廖丽芳的婚姻关系已不存在,其提出确认婚姻登记无效已无实际意义,且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故一审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赵正卫审 判 员  霍雨枫代理审判员  孙 阳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