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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仓行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陈鼎霖、林伟标与福州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其他行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鼎霖,林伟标,福州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仓行初字第66号原告陈鼎霖,男,193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原告林伟标,男,1969年1月119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福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原告陈鼎霖、林伟标诉被告福州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其他行政行为一案,原告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予以受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因本案原告起诉请求撤销榕国土资预(2013)0031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中涉案土地系位于福州市鼓楼区梅峰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依法应由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审 判 长  蒋书敏人民陪审员  张 力人民陪审员  徐苏琳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秋娜本裁定书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 关注公众号“”